母親遺產不足清償債務
楊某兄妹的父親于1991年去世。第二年,他們的母親李花帶著年僅4歲的楊某和1歲的妹妹改嫁給楊繼昌。兩兄妹與繼父共同生活8年后,母親李花又于2000年因病而亡,楊某兄妹只有依靠繼父撫養(yǎng)。然而,楊繼昌不久又與他人再婚,婚后便不愿繼續(xù)撫養(yǎng)楊某兄妹了。楊某兄妹吃飯、上學都成了問題。楊某的外祖母王桂蘭見此情形,于2001年4月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撫養(yǎng)楊某兄妹。王桂蘭與楊繼昌在法庭上很快達成協(xié)議,楊某兄妹由王桂蘭撫養(yǎng),但楊繼昌不承擔撫養(yǎng)費。楊某兄妹隨外祖母王桂蘭生活后,由于王桂蘭年齡大了,撫養(yǎng)兩兄妹經濟困難,便向楊繼昌提出繼承李花的遺產,遭到拒絕后,王桂蘭遂和楊某兄妹作為原告,把楊繼昌起訴到法院。
法院受理后,楊繼昌的兩個子女也要求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繼承李花的遺產。法庭查明,李花的遺產有現(xiàn)金2750元及房屋、四輪拖拉機、棉花、家具等生產生活資料,債務有李花治病的借款19000元,李花的遺產經評估不足以清償她的個人債務。還查明,王桂蘭另有三子一女,楊某現(xiàn)在上初中一年級,其妹上小學四年級。
子女未成年依然可繼承遺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繼承遺產應當依法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本案李花的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本屬無遺產可供繼承。但楊某兄妹現(xiàn)正在上學,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的規(guī)定,應為楊某兄妹保留適當遺產。王桂蘭有法定贍養(yǎng)義務人(其三子一女),不屬無生活來源的人,所以對她要求繼承李花遺產的請求不予支持。楊繼昌的兩個子女現(xiàn)隨楊繼昌生活,也不屬于無生活來源的人,不能繼承李花的遺產。遂依法判決楊某兄妹繼承李花遺產中的現(xiàn)金2000元,由楊繼昌給付楊某兄妹,駁回其他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