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老人去世前姐弟取走巨額存款
佳佳今年剛四歲,不幸的是,2011年,由于染病,佳佳的母親去世了,沒過幾個月,佳佳的外婆也因病去世了。由于佳佳的母親是獨生女兒,而佳佳的外公也早幾年就已經去世了,所以,佳佳就成了外婆唯一的直系血親,擁有了法定繼承權。佳佳的外婆家境富裕,除了擁有房產之外,銀行賬戶內還有多筆共計人民幣386萬元的巨額存款,另外還有不少金銀首飾、珠寶玉器。為了治療疾病及辦理后事的需要,佳佳的外婆在生病期間陸續(xù)從銀行取出了80余萬元,并且立下字據就自己身后事的處理及房產問題做了安排,但沒有涉及到其他的財產。在佳佳的外婆病重期間,主要是她的姐姐和弟弟兩人在照料,之后的喪葬事宜,也是兩人打理的,佳佳的外婆在彌留之際,將身份證和銀行存折交給了兩位老人保管。
之后,佳佳的父親找到兩位老人,要求作為佳佳的法定代理人繼承遺產,卻意外發(fā)現兩位老人在佳佳外婆去世前,從銀行取走了270余萬元的巨款,目前,銀行賬戶中只留下了30萬元左右的財產,兩位老人只同意這30萬元作為遺產由佳佳繼承。為了維權,佳佳將兩位老人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原告提出,佳佳外婆生前親自取出的80余萬元,原告不作為遺產提出主張,但可以證明她的醫(yī)療費用、喪葬費、墓穴費用均由其自己承擔;在她死亡前,兩被告在沒有任何授意的情況下,利用掌管身份證、存款賬戶信息的機會取走其名下大筆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所以要求如數返還。兩名被告則表示,雖然佳佳的外婆生前未就存款作出書面表示,但她將身份證、存折密碼交予被告,表明其已將存款贈與被告,不同意返還;其他的財產則同意作為遺產由原告繼承。
法院判決:兩被告返還已取走的遺產
普陀區(qū)法院經過審理,最終確認了佳佳的繼承權,并判決兩名被告返還已經取走的存款。
律師說法:外孫有權代位繼承遺產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的丈夫、女兒均先于其死亡,原告佳佳系她的晚輩直系血親,依法可代位繼承遺產。老人去世后,原告佳佳未表示放棄繼承,故依法可代位繼承老人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在佳佳外婆病重期間,自知不久于人世,故立下字據處理其身后事宜(包括房產),表明她意識清晰;被告取款時間均發(fā)生在她死亡前半年,期間未發(fā)生需要動用大額錢款的事實,若她有意處理巨額存款的話,必定會有所交代;被告雖依據她的身份證及存款密碼提取錢款,但并不意味她有贈與財產的意思表示。因此這部分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佳佳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對該錢款主張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