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留兩份遺囑
2001年10月初,遼寧沈陽的王老太太因病去世。王老太太后事還沒有料理完,她的5個兒女就因王老太太留下來的一處房子吵得不可開交。王老太太生前曾先后立過兩次遺囑,一次把房子的一半給了女兒陳玉,另一次把房子全部留給了孫子陳剛。5個兒女中有的說房子應(yīng)該歸陳玉,有的說應(yīng)該給陳剛。雙方各執(zhí)己見,最后鬧上了法庭。
王老太太的大女兒叫陳玉(化名),沒有固定工作,自己也沒有房子,一直與王老太太同住??粗畠喝说街心晔聵I(yè)無成,也沒有個住處,王老太太想自己年歲大了,萬一有個三長兩短,總要給女兒留個安身之所,所以在2000年12月立了一份遺囑并作了公證,王老太太在遺囑上寫明:“我與老伴兒陳某有私房一間,我死后房產(chǎn)中屬于我的那部分即房產(chǎn)的1/2由女兒陳玉繼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王老太太因為身體不好身邊需要人照顧。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陳玉對母親王老太太的照顧卻越來越不細心,后來甚至連飯都不按時做了。王老太太非常寒心,覺得這個女兒白養(yǎng)了。期間上中學的孫子陳剛(化名)不時過來噓寒問暖,給了老人很多慰藉。2001年7月底,王老太太決定重新立遺囑,老人請了沈陽市皇姑區(qū)某法律服務(wù)所的兩名律師來代書遺囑并作為見證人,遺囑內(nèi)容為:“我有私房一處,該房由孫子陳剛一人獨自繼承,其他法定繼承人均不繼承。”王老太太經(jīng)過核對內(nèi)容無誤后,在遺囑上親筆簽名并按了手印。
公證遺囑被撤銷代書遺囑生效
2004年12月底,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原告陳剛訴稱,祖母生前立遺囑,將其私房贈與自己,要求法院認定遺囑有效,并繼承遺囑中所贈與的房屋。經(jīng)過審理,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陳玉向法庭提供的公證遺囑,沈陽市第二公證處已經(jīng)作出撤銷決定,已不具備公證效力。陳剛向法庭提供的2001年7月的代書遺囑,其內(nèi)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這份遺囑是在陳玉提供的遺囑之后所簽,故遺囑合法有效。陳某和王老太太共有5名合法繼承人,這處房子屬于兩位老人生前的共同財產(chǎn),法院近日判決陳剛受贈王老太太所占有房產(chǎn)的7/12的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