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養(yǎng)的小兒子爭生父遺產
張女士與王先生再婚多年。王先生與前妻離婚時有兩個孩子,大兒子當時已經參軍,小兒子已過繼給了王先生的哥哥。不久前,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的小兒子將張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王先生的遺產。
訴訟過程中,法院查明,王先生的哥哥與王先生的小兒子已經民政部門辦理了收養(yǎng)手續(xù)。同時,法院通知王先生的大兒子參加訴訟,其表示放棄繼承,法院不再追加其為原告。
收養(yǎng)關系已成立喪失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應當追加的原告,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
王先生的大兒子是其遺產的合法繼承人,其應被追加為弟弟提起繼承權訴訟案件的共同原告,但其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法院依法不予追加其為原告。
至于王先生的小兒子是否有權繼承王先生的遺產,王先生的哥哥與王先生的小兒子已經民政部門辦理了收養(yǎng)手續(xù),收養(yǎng)關系已經依法確立。根據我國收養(yǎng)法的規(guī)定,養(yǎng)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yǎng)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王先生與小兒子間的權利義務早已消除,小兒子無權繼承王先生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