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照顧同事突然死亡
2013年7月,年過60的老人被公司安排去醫(yī)院照料同事,不料突然暈倒,后不治身亡。老人的妻子、兒女以及外孫女等7位親人一起將公司告上法院索賠。
老人名叫周XX,曾是重慶市一家公司的門衛(wèi)。他和妻子養(yǎng)育了5名子女。其中,大女兒早已離世。2014年9月下旬,周XX被公司安排去醫(yī)院照顧一名受傷的同事。在醫(yī)院護理的第六天凌晨,老人突然出現腦梗塞和心房纖顫等病情,后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周XX辭世后,他的妻子、兒女,以及兩外孫女共7人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因王周XX勝離世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精神損失費用共計10萬余元。
外孫女能否代位繼承死亡賠償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均認為,公司在選任周XX從事護理工作時,應當謹慎地考慮到周XX已年逾60周歲,提高風險意識,并及時了解周XX身體健康狀況,以便合理安排其工作時間,但公司方未盡到上述合理注意義務,致使周XX在為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突發(fā)疾病乃至死亡,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故判決公司賠償給老人的妻子和兒女5人死亡賠償金共計7萬元。
一審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訴。XX一中院于日前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本案的死亡賠償金是周XX死亡后產生的,是由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人支付其近親屬的一種物質上損失或精神上損失的賠償費用,它并不屬于周XX的遺產。而周XX的兩位外孫女進行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遺產存在,所以兩人不能代位繼承上述賠償費用。
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外孫女不能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