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有哪些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并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fā)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3、放棄繼承的方式。繼承人放棄遺產對其他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且放棄繼承有對世的效力,故各國普遍認為,放棄繼承應當以有足夠公信力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一經做出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該意思表示,只是盡通知義務,目的在于讓其他繼承人知曉,并不是需要其他繼承人的確認。
4、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放棄繼承不得附條件和期限。也不得部分放棄繼承。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我國雖未明文禁止附條件的放棄繼承,但在實踐中堅持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的原則。
二、放棄繼承權要滿足哪些條件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但是放棄繼承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會發(fā)生法律效力: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jiān)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后,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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