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放棄繼承權
繼承人一經放棄繼承權,就不得再堅持繼承的主張。《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有嚴格的要求:
第一,放棄繼承權,一般應書面聲明。
第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遺產分割以前。
第三,繼承人表示放棄,必須書面聲明或直接由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并經有關組織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這樣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經放棄繼承權而非法侵犯其他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放棄繼承權如何行使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笨梢?,繼承人要放棄繼承應注意如下問題:
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遺產已分割,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2、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即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如果采用默認的方式,則被視為接受繼承。
3、放棄繼承應由繼承人自己作出決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作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
4、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即對應繼承的遺產表示無條件地放棄。
上文就是對“如何放棄繼承權”以及“放棄繼承權如何行使”相關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放棄繼承權必須明示,而且不能附條件。如果對放棄決定后悔的,必須經過法院才有可能恢復。如果想要恢復繼承權,可以咨詢一下專業(yè)遺產繼承律師,了解如何提起恢復繼承權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