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精神病人去世外甥爭遺產
原告鄧x、劉x系夫妻關系,鄧x之母鄧x貞與二被告及被繼承人鄧x新系姐弟、姐妹關系。鄧X新生前患有衰退性精神分裂癥,上世紀八十年代鄧X新經醫(yī)院治療出院后與鄧X貞共同居住。后鄧X貞死亡,鄧x新獨立生活,并由鄧x明與鄧x齡共同監(jiān)護。鄧x新于2009年6月死亡,終生未婚,無子女,共遺留存款共計1063010元。鄧x明與鄧x齡與2009年10月21日經法院調解達成了平均分配鄧x新遺產的協議,并已實際履行。2010年1月,原告鄧x、劉x以街道居委會證明、鄧x新去世前房屋租金、自來水等公共事業(yè)收據發(fā)票、《精神病人監(jiān)護責任書》等證據,以鄧x新生前對其完成了全部撫養(yǎng)義務為由,向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分得被繼承人鄧x新現金遺產60萬元,被告支付原告墊付鄧x新的喪葬費40449元。
法院判決:原告符合可以適當分配遺產的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在繼承關系中,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適當的遺產。本案中,鄧x明、鄧x齡與鄧x新系兄弟姐妹關系,鄧x新去世后的遺產,鄧x明、鄧x齡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鄧x、劉x并非鄧x新法定順位繼承人范圍內的人,其主張分得鄧x新的存款,應視其對鄧x新的扶養(yǎng)事實、程度而定。鄧x、劉x提供的鄧x新費用支出單據等,可以證明其長期以來對鄧x新的生活給予了一定的輔助,符合其可以適當分配遺產的條件。就其主張多分的請求,因其提供的主要證明人未出庭接受質證,不足以支持其全部主張。就原告墊付急救、喪葬費一節(jié),被告予以認可,本院不持異議,原告有權要求已實際分得存款的鄧x明、鄧x齡償付。
據此,審理法院作出如下判決:判決生效后七天內,鄧x明、鄧x齡共同支付鄧x、劉x鄧x新急救、喪葬費用四萬零四百四十九元;判決生效后七天內,鄧x齡、鄧x明共同支付鄧x、劉x鄧x新遺產存款人民幣二十萬元,如果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四千九百元有鄧x明、鄧x齡共同負擔。
律師說法:繼承人以外的人分遺產的條件
孝敬老人自古便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隨著現代社會的多元化發(fā)展,這一曾經根植于每個中國人精神家園的支柱正在逐漸崩塌。用法律手段強制贍養(yǎng)父母,這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的悲哀。本案中原告夫婦對無贍養(yǎng)義務的叔叔照料二十余年,為其料理后事,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最終繼承了其叔叔的部分遺產,這正是法律對道德的一種調整。就本案而言,其爭議點主要為以下兩點: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否分得遺產;在通過法院調解分割財產完畢的情況下非繼承人能否以獨立訴訟主體進行訴訟請求分割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本案中,由于被繼承人終生未婚且無子女,因此按照法定繼承應由其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告鄧x明、鄧x齡繼承其遺產,原告夫婦作為被繼承人的侄子本身是沒有繼承權的。原告夫婦提供了相關交納水電費、醫(yī)藥費等證據證明其對被繼承人進行了較多的扶養(yǎng),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的情形,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原告分得部分財產是有法律依據的。
就原告主張多分遺產的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以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笨梢钥闯?,遺產分割不以繼承人身份為標準,完全根據非繼承人扶養(yǎng)的多少來判定,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本案中,原告所出具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其對被繼承人進行了扶養(yǎng),法院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扶養(yǎng)行為足以多分遺產為由,將被繼承人的八十萬現金遺產分割二十萬給原告正是依據該司法解釋做出的裁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北景钢性驵噚夫婦為非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死亡后被告二人通過法院調解進行財產分割的情況不知情也未曾參與到相關訴訟中。因此,被告以被繼承人遺產已經通過法院調解分割完畢為理由進行抗辯顯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