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再婚家庭成員發(fā)生遺產糾紛
李氏兄妹的父親與陳氏三姐妹的母親在1987年結婚,兩人均系再婚,當時李氏兄妹與陳氏姐妹都已成年并分別成家立業(yè)。由于父母“再婚”而聯(lián)系起來的5個人,隨著父母先后去世,再一次“聯(lián)系”了起來。李氏兄妹起訴稱,他們的父親于1998年去世,后陳氏三姐妹對他們兄妹隱瞞繼母于2004年去世的消息,并擅自私分了父母留下的財產。當陳氏三姐妹企圖進一步侵吞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屋時,二原告方知自己的繼承權受到了侵害。二原告因此起訴要求判決二原告對父母留下的房屋享有繼承權,三被告私自繼承或出賣房屋的行為無效。被告陳氏三姐妹對此辯稱,該房屋是三被告母親個人的遺產。該房屋是1982年企業(yè)分配給三被告的母親及生父的房屋。
法院判決:原告沒有繼承權
三被告的母親于1987年與二原告的父親再婚后,兩位老人分兩次買下房屋的產權,而二原告的父親在1992年親筆寫有遺囑一份,遺囑明確表示他留下的全部財產均歸老伴兒即三被告的母親所有。三被告系母親的法定繼承人,二原告與三被告的母親沒有形成扶養(yǎng)關系,也沒有形成贍養(yǎng)關系,因此二原告沒有繼承權。法院經審理駁回了李氏兄妹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能否繼承繼母遺產
二原告的父親訂立遺囑處分其個人財產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1998年二原告的父親去世后,繼承開始,按照其遺囑的內容,包括訴爭房屋在內的二原告父親所有的財產當時都已歸三被告的母親所有?,F由于三被告的母親已去世而且沒有遺囑,三被告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自然享有繼承權。而二原告的父親再婚時,二原告均已成年,二原告與三被告的母親之間并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扶養(yǎng)關系,因此二原告對三被告母親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所以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兩種情形:
(1)形成扶養(yǎng)教育型關系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扶養(yǎng)、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繼子女也相應地對繼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
(2)未形成扶養(yǎng)教育型關系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繼子女已經成年,已經獨立生活,這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yǎng)教育關系,僅僅是名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也就沒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而本案正是屬于這一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