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生代位繼承的條件有哪些
(1)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對于被繼承人已經(jīng)立遺囑處分的遺產(chǎn),不能適用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前提條件,是被繼承人未定遺囑,或者雖然留有遺囑,但該遺囑并未有效處分其全部遺產(chǎn),即對于沒有遺囑的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chǎn),或者遺囑未作有效處分的遺產(chǎn),才可適用代位繼承。
(2)代位繼承的發(fā)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存在。如果被繼承人此亡時,被繼承人的子女尚生存的,即使是該子女隨即也死亡,亦應由其本人直接繼承遺產(chǎn)。
(3)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享有繼承權(quán)的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等。其他如被代位繼承人的配偶、兒媳、女婿、侄子、外甥等都無權(quán)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代替直系尊親屬的位置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而且不受隔代數(shù)目的限制。(外)孫子女可以代替死亡的子女繼承(外)祖父母的遺產(chǎn),曾(外)孫子女亦可代替死亡的(外)孫子女繼承曾(外)祖父母的遺產(chǎn)。被代位的直系血親是作為第一順序的被繼承人的子女,因此,只要該死亡子女有代位繼承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等就沒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權(quán)利。
(4)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未喪失繼承權(quán)。《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策28條規(guī)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quán)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qū)Ρ焕^承人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的,應適當分給遺產(chǎn)。”以被代位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quán),作為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前提條件。
二、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我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zhuǎn)繼承的重要區(qū)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fā)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范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guī)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范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規(guī)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范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guī)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quán)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shù)限制。我國繼承法》第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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