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司死亡獲死亡補助金34萬
林女士和阿龍是前幾年登記結(jié)婚的,他們都是二婚。結(jié)婚時,林女士帶有一個兒子,而阿龍也與前妻育有一女。兩年前的一天,阿龍在公司上班時,突然神志不清跌倒在地,送醫(yī)院搶救無效,當天就死在了醫(yī)院。事后,經(jīng)社保部門審查,認定阿龍之死為“工傷”。2012年4月份,林女士向廈門社保中心申報工傷保險待遇理賠,并獲批了一次性死亡補助金34萬余元。阿龍名下并沒有別的遺產(chǎn),死后就只有這一筆34萬多元的死亡補助金。結(jié)果,就為了這筆錢,他的妻子近日將他的女兒告上法庭。
遺產(chǎn)應如何分配
1、繼子能不能分遺產(chǎn)?
林女士認為,自己的兒子小斌也算是阿龍的遺產(chǎn)繼承人。于是,她起訴請求法院按照各三分之一進行分配。對于林女士的要求,阿龍的女兒小惠表示,小斌與其父阿龍之間未形成撫養(yǎng)要求,所以,小斌不享有繼承權(quán)。法官審理認為,根據(jù)證人證言和居委會的證明,林女士和兒子小斌確實并沒有與阿龍共同生活,因此,阿龍與小斌之間,并未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guān)系,小斌依法不享有繼承權(quán)。
2、不管喪事少分遺產(chǎn)?
法庭之上,繼母和小惠各執(zhí)一詞。繼母說:“我是妻子,我應該多分!”小惠則反駁說:“我是親生女兒,我應該多分!”小惠今年才17歲,她說自己還在校學習,未能獨立生活,因此希望多分一些錢,能夠助她完成學業(yè)。法官審理后發(fā)現(xiàn),阿龍與陳女士雖是夫妻,但雙方同在一個城市,同在一個單位上班,卻未共同生活,而且,小惠父親死后的所有事宜繼母都未操辦,未盡夫妻間應有的義務。而小惠不但一直與父親共同生活,父親死后,也是她積極操辦后事,盡了應盡義務。因此,法官認為,繼母應該少分遺產(chǎn)。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阿龍的遺產(chǎn)按照繼母40%,小惠60%進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