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起訴繼承人
某甲對某乙享有債權,對某丙負有債務。由于某乙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某甲即起訴至某乙所在地的A縣人民法院。該法院判決某乙還款。判決生效后,某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某甲即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在法院采取執(zhí)行措施之前,某甲意外死亡。某丙對某甲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由于某丙擔心其債權得不到保護,得知某甲死亡且某甲對某乙有債權后,即在某甲死亡后的第八天,以某甲的繼承人為被告在B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某甲的繼承人償還某甲欠其的債務。在一審訴訟過程中,某甲的繼承人不愿卷入原某甲的債權債務糾紛,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
法院判決:因繼承人放棄繼承,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B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由于某甲的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所以繼承人沒有義務償還某甲生前所欠某丙的債務。某丙要求某甲繼承人償還債務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某丙對某甲繼承人的訴訟請求。
某丙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某丙又以自行解決為由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律師說法: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效力
從我國現(xiàn)行的包括《繼承法》在內(nèi)的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看,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是獨立的。繼承人不因與被繼承人之間有血緣關系而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僅是因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可見,繼承實質(zhì)上就是繼承人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并在接受遺產(chǎn)的價值范圍內(nèi)對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承擔責任。
因此,在現(xiàn)行繼承法的框架下,繼承人放棄繼承意味著繼承人放棄本應由其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并從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chǎn)涉及的各種法律關系中脫離出來,對被繼承人的財產(chǎn)不享受權利,對被繼承人的義務不承擔責任。而且,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guī)定的不允許放棄繼承的情形外,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在現(xiàn)行繼承法的框架下,繼承人放棄繼承后,權利人不能向繼承人主張權利。
在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效力方面,還須注意,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不構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免除。繼承人放棄繼承,只是不去接受遺產(chǎn)、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并不是免除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但是,在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有可能因為沒有權利人而歸于消亡——在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是否消亡取決于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能否向其主張權利。如果能主張權利,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不能消亡;如果不能或被繼承人沒有債權人,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就可因沒有權利人而消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