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不能作遺囑見證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二、不能作遺囑見證人的人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喪失的精神病人。換句話說,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的行為能力,應以其參與遺囑見證時為準,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為神志正常,其后成為精神病患者的,則該遺囑見證仍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復健康,其所做的遺囑見證也屬于無效。
2、繼承人、受遺贈人。
遺囑對遺產的處分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利害攸關,因此,如果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可能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繼承糾紛。這里所說的繼承人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取得多少遺產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因此應當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這部分人因與遺囑實際上有著間接的利害關系,也有可能影響對遺囑做出客觀公正的證明。所以,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也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在看完上文內容后,相信您對有關“哪些人不能作遺囑見證人”以及“不能作遺囑見證人的人有哪些”的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應注意的是,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如果您不知道哪些人可以作為您的遺囑見證人,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避免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