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yǎng)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yǎng)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二、法定繼承按什么順序分配遺產
適用法定繼承時,依照下列規(guī)則分配遺產:①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②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第一繼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系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須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為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決宣告時并未自然死亡)于判決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須注意:生父母對被他人收養(yǎng)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3)子女
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須注意:
①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②養(yǎng)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yǎng)子女對生父母扶養(yǎng)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
(4)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名為養(yǎng)孫子女的養(yǎng)子女
名義上為養(yǎng)孫子女,實際上屬于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關系的,該“養(yǎng)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6)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參與繼承,當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2、第二繼承人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養(yǎng)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yǎng)子女與養(yǎng)子女之間,亦屬“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須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
①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于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
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當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哪些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以及“法定繼承按什么順序分配遺產”有了進一步認識。需要注意的是,胎兒雖然不屬于繼承人,但是按照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彼赃M行遺產分配的時候遇到任何法律問題最好及時求助于專業(yè)的遺產繼承律師,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