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為遺產(chǎn)外嫁女狀告老父
被告范某某與原告范某系父女關系,76歲的范某某是上海某電車公司退休職工。范某某與其妻生有三個子女,其長女為原告范某。2003年11月24日,其長子因原發(fā)性肝癌晚期廣泛轉移,入住上海東方肝膽外科醫(yī)院治療。同年12月19日,其長子書寫遺書一份交給姐姐范某(原告),該遺書將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給姐姐,并自愿將其本人所有的財產(chǎn)贈與姐姐。遺囑書寫過程中,前兩行為藍色園珠筆書寫,后改用黑色水筆寫完。2003年12月24日,長子病逝。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被告范某某將長子的骨灰?guī)Щ睾0埠?,還按舊俗操辦了落葬儀式。事后,原、被告雙方在死者遺產(chǎn)處理問題上產(chǎn)生分歧。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狀告父親范某某,請求法院確認其弟所寫遺書的效力。
法院判決: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有效
被告范某某辯稱,我并不清楚我大兒子生前寫遺囑的事,盡管我大兒子死后無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個正在讀書的兒子,是我范家的孫子,死者的遺產(chǎn)是我范家的,即使大兒子無子女繼承也應由其侄子繼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習俗不應再享有繼承權;同時,該遺囑既是兩種筆墨書寫又有涂改現(xiàn)象,故請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
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長子無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讀書的兒子。
庭審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認遺囑系其長子筆跡。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依法享有處分權。農村習俗與法律相沖突時,當事人應當尊重法律規(guī)定。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時,書寫遺囑將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給原告,并將自己的財產(chǎn)贈與原告,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該遺書雖有涂改,但無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響遺書的效力;因而,應依法確認死者所寫遺書合法有效。
被告范某某未能提交其長子的遺書不是親筆書寫或書寫時有違背自己意愿、不具備行為能力及遺囑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的相關證據(jù),其兩個證人的證言亦不足以證明死者撤銷或變更了自書遺囑,且其所述應由孫子繼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故被告認為該遺囑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難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第1款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原告范某所持有的其弟書寫的遺囑合法有效,并責令被告范某某承擔訴訟費用。
律師說法:適用遺囑繼承要具備哪些條件
本案主要涉及遺囑繼承的成立條件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狈梢?guī)定遺囑繼承體現(xiàn)了對公民個人財產(chǎn)權的尊重。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死后的繼承應照其遺囑辦,無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
一個遺囑要產(chǎn)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國繼承法而言,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民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二是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r的。
三是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遺囑人在所訂立的遺囑中,不能把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chǎn)、某些不能繼承的生產(chǎn)資料以及其他共有人應得的財產(chǎn)等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chǎn)作為自己的財產(chǎn)指定他人繼承;遺囑應當給胎兒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不能取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則違反的部分無效。
四是遺囑必須具有法定形式。繼承法第17條規(guī)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除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外,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中的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在場見證,并需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名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從本案的情況看,原告范某系死者的姐姐,屬于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之一,其具備遺囑繼承的身份。死者所寫書面遺囑符合遺囑成立的四個條件,且不存在全部或部分無效情形,故依法應確認遺囑的效力。被告范某某以當?shù)剞r村習俗為由,要求死者遺產(chǎn)由其孫子(死者侄子)繼承的想法,與法無據(jù),不能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