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繼子起訴繼母爭房產
1980年霍玉海與邢秀珍再婚,再婚時,其子霍文青已經成年,并未與霍玉海、邢秀珍共同生活?;粲窈S?983年承租其所在單位分配其居住的78號房屋?;粲窈S?999年死亡,2000年1月,該房屋承租人變更為邢秀珍。2007年3月,邢秀珍與霍玉海所在單位簽訂了《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契約》,購買了該房屋產權,后邢秀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008年1月,霍文青起訴到法院稱:我與被繼承人霍玉海系父子關系,與邢秀珍系繼母子關系。2007年3月,邢未經我同意,購買了78號產權,其購買權源于承租權,依法律規(guī)定,應納入遺產范圍并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要求:1)確認霍文青對被繼承人霍玉海的房屋購買權享有繼承權;2)霍文青按照法定比例繼承涉案房屋的25%。邢秀珍不同意霍文青的訴請。
法院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霍玉海生前系訴爭房屋承租人,其去世時,房屋的購買權并沒有產生,且霍文青要求繼承購買權也沒有法律依據,該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公房承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房屋租賃權是指基于租賃合同而享有的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公房租賃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以家庭為單位,一般不事先約定租賃期限。
家庭成員中個別人死亡甚至是戶主死亡,不影響房屋的租賃關系。所有同住人都死亡的,收回租賃房屋,該房屋租賃權不能作為死亡公民的個人財產權利,不能列入遺產。根據公有房房承租人死亡后的處理原則,原承租人的共居人在符合共居2年以上、有同一戶籍等條件后,可以繼續(xù)承租該房屋。
本案中,邢秀珍符合條件,所以出租人與其建立了承租關系,隨后又將房屋出售給邢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