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啥時候能放棄遺產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做出。繼承開始前做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因繼承尚未開始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遺產分割后,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例如繼承人表示自己不接受遺產,而將遺產讓給他人,這并不是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而是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對其參與繼承后所得遺產的處分,而不是對繼承權的處分。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只能明示、不能默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表示。用口頭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應認定放棄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法院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未做出放棄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怎么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啥時候能放棄遺產繼承權”與“怎么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不想造成家庭糾紛,減少家庭成員之間因為財產發(fā)生摩擦,可以放棄繼承權。不過放棄繼承權之后,您就不再參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也不能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了。在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前,您最好向專業(yè)遺產繼承律師咨詢一下,了解清楚該行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