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的內容是什么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zhí)行人執(zhí)行等;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應當寫明執(zhí)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二、立遺囑應具備什么條件
1、遺囑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對此,繼承法明確指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可以立遺囑。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因不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無效。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即使偽造的遺囑沒有損害繼承人的利益,或并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未被篡改內容的效力。
3、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繼承法中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以上就是“遺囑的內容是什么”和“立遺囑應具備什么條件”的內容。應注意的是,如果訂立遺囑時,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那么,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若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因違法也應認定為無效。如果您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咨詢專業(yè)的遺產繼承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