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三兄妹為爭遺產(chǎn)對薄公堂
周明娥、周學根和周學新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浙江省長興縣雉城鎮(zhèn)解放東路97-3號房屋一幢,但三人當時并未對該房屋進行遺產(chǎn)分割。1986年周學根搬離該房屋,由于周明娥已外嫁,該房屋自此由周學新居住并管理。1989年,該房屋經(jīng)過周學新的修繕、翻新,用途由住宅用房轉(zhuǎn)為營業(yè)用房,由周學新對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周學新在未取得兄、姐同意的情況下,向長興縣房地產(chǎn)管理處(下稱房管處)申請并辦理了房屋產(chǎn)權登記。2010年下半年,周明娥、周學根得知該情況后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撤銷了房管處對該房屋的產(chǎn)權登記。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學根再次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對房屋的共有份額。周學新答辯稱,本案應屬繼承權糾紛,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繼承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
法院判決:周明娥、周學根各享有房屋面積的30%
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訴爭房屋系遺產(chǎn),且周明娥、周學根未放棄繼承權。因遺產(chǎn)未分割,故已轉(zhuǎn)化為雙方共有財產(chǎn)。本案系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故周學新關于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予采信。但考慮到周學新居住、管理及貢獻情況,酌情可多分10%。法院判決:周明娥、周學根各享有房屋面積的30%,周學新享有房屋面積的40%。
律師說法:本案適用繼承訴訟時效嗎
本案中,訴爭房屋為遺產(chǎn)且繼承開始后尚未分割,雙方當事人均享有繼承權且未表示放棄繼承,應視為繼承完畢,故不屬繼承權受侵害而是物權糾紛。又因雙方系姐弟、具有家庭關系,依法確定該房屋為共同共有。法院綜合考慮了雙方對該房屋的貢獻與收益情況,最終確立了相對合理的物權分配比例。因案件屬于共有物的確認訴訟,故不支持基于繼承訴訟時效展開的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