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死者生前遭受侮辱
邱某與黃某系同村中年婦女。自2002年始,黃某聽信謠言,懷疑邱某與其丈夫曾某有奸情,便在本村村民中多次散布邱某“生活作風不正”的言論,故意貶損邱某的社會地位和人們對其的社會評價。為此,邱某與黃某曾兩次吵口,后經村小組長和村黨支部書記調解,黃某主動認錯并以鄉(xiāng)村習俗“打爆竹”的方式向邱某道歉。
2003年6月12日,黃某發(fā)現其丈夫曾某在邱某經營的雜貨店買了一包香煙。黃某便醋意大發(fā),與其丈夫大吵了一場。之后,黃某又來到邱某店門口,對邱某實施謾罵,由此招來許多圍觀群眾,黃某還打了邱某一記耳光。雙方因此互相拉扯起來,后被在場群眾勸開。邱某回家后,情緒異常激動,認為被別人如此冤枉、欺侮,實在無臉見人,于當日下午在家自縊身亡。
為此,邱某的配偶、子女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停止對邱某的名譽侵害、恢復名譽,并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和人身損害的其他損失。
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外還要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的配偶、子女等依法享有名譽權的實體權利,屬適格原告主體,依法叛決支持了邱某的配偶、子女等的訴訟請求。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第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名譽權等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名譽權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七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子女等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子女等為原告……。第八條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根據受害人一方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律師說法:家屬能否索要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的原告是邱某的配偶、子女等,雖然人身權是于生俱有,具有專屬性,與權利人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權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轉讓、繼承和拋棄,隨權利人的消亡而終止。但我們也應客觀地承認公民的名譽權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權,公民的名譽權不僅存在于有生之年,而且延續(xù)至其死亡后。
死亡公民權利能力、行為能力雖已終止,但基于對死者親屬感情的尊重和對良好社會風尚的維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中明確規(guī)定,死亡公民的名譽權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7號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侵權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案黃某損害邱某名譽造成邱某精神極度痛苦而自殺應屬這一情況),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外,還可判令賠償相應精神損害撫慰金。該項權利的實體請求權,由于權利人的死亡,當然應理解為受害人的親屬,即配偶、子女等享有。
縱觀本案,黃某雖然是在邱某生前實施的名譽侵權行為,但其損害的后果,特別是不良影響卻一直在延續(xù)。如果法律對此熟視無睹,那么說明我們的法律太不完備、太不尊重人權,缺乏起碼的公正與人性。邱某為洗清白以死相爭的舉止毫無價值,人們將會為此留下永遠的遺憾!所幸,我國正是據以對人權的尊重和對死者家屬感情的尊重和對社會良好風尚的倡導,作出了上述司法解釋。作為法官,在適應法律時,當以人為本,大膽地進行法律邏輯推理,不機械地搬套法律,做到依法、客觀、公正地處理各種新類型的民事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