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訂立有效的遺贈協議
1、遺贈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遺贈人同樣適用本條規(guī)定。
2、遺贈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贈人所立的遺贈協議。
(2)欺騙遺贈人所立的遺贈協議。
(3)被非遺贈人假造的遺贈協議。
(4)被篡改的遺贈協議。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tài)下所立的遺贈協議。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guī)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贈協議同樣適用本條規(guī)定。
3、遺贈人對遺贈協議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一般來說,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附延緩條件的遺贈,其條件在遺囑人死亡之后成就的,遺贈在條件成就時產生效力;如果該條件在遺囑人死亡之前已經成就的,仍然自遺囑人死亡時產生效力。如果受遺贈人在遺囑發(fā)生法律效力前死亡,遺贈不產生效力。但遺贈人指定受遺贈人的繼承人或他人為補充受遺贈人的,應當按遺囑人的指定執(zhí)行。
二、接受遺贈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受遺贈人沒有喪失遺贈權。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接受遺贈的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凡有權利能力的人都有受遺贈能力。就法人或國家而言,《繼承法》也明確規(guī)定公民可以在遺囑中將自己財產的一部或全部遺贈給國家、集體經濟組織或社會團體。然而,自然人作為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一樣,可以因為犯有侵害被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的人身以及其他嚴重的不道德行為而喪失受遺贈權。我國《繼承法》第七條對于喪失遺贈權作了明確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遺贈同樣適用本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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