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權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同,權利是可以被放棄的,因此,繼承權可以被繼承人放棄。
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就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么,他必須要在遺產被分配之前,公開聲明放棄繼承遺產,否則會被視為已經接受了遺產。
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并非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說遺產是死者生前決定贈與他的,那么,只要他不作出對遺產的任何聲明或表示,兩個月后就會被視為自動放棄了這筆遺贈。反過來說,如果他想要得到這筆遺贈,則必須要在兩個月之內聲明愿意接受該遺產。
之所以會有這樣不同的規(guī)定,是為了優(yōu)先照顧法定繼承人的利益。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因為放棄繼承權而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那么,繼承人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無效的。
二、放棄繼承權喪失哪些權利
依《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著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一)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
雖然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二)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
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三)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fā)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jù)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上文對“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喪失哪些權利”兩個問題進行了避繁就簡地介紹,相信大家現(xiàn)在對繼承權的放棄及放棄繼承權相關的權利喪失的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繼承權是繼承人的權利,繼承人有權選擇行使,也有權選擇放棄。放棄繼承權的,同時也放棄了繼承權相關的一些權利。有關遺產繼承的其他問題,如繼承權何時喪失,放棄繼承權與喪失繼承權有何區(qū)別等,本文限于篇幅對此不多作討論。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遺產繼承方面的問題時,向律師進行咨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專業(yè)的律師會為您帶來專業(yè)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