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去世留遺產(chǎn)
原告鄧峰與被繼承人葛波系好友關系。葛波生前系離異之人,與前妻于2011年9月離婚,婚后無子女, 2014年1月因病去世。去世后留有遺產(chǎn)主要有公積金50693元、企業(yè)年金18005元,由唯一繼承人其母親崔玲繼承。
在其生前,有兩筆債務,其一是在2013年8月份向債權人丁力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月利息2分5厘,擔保人是鄧峰。葛波為債權人丁力出具收到50000元的收條;其二是在2013年10月份向魏冬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條,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17日,擔保人依然為鄧峰。
兩筆借款到期后,由于債務人葛波處于病發(fā)期,故債權人丁力、魏冬二人都未立即主經(jīng)債權。但沒想到債務人葛波不久便去世。在債務人去世后,債權人丁力、魏冬便以擔保人鄧峰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后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鄧峰給付上述兩債權人共計66000元,丁力、魏冬與鄧峰之間全部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2014年6月,原告償還上述兩債權人后,便以繼承人崔玲為被告,要求其償還擔保的債務66000元。
在訴訟中,被告辯稱,這些財產(chǎn)是孩子遺留下午自己的養(yǎng)老錢,自己不清楚被繼承人與原告還有債務,也不知道債務是否屬實,也與自己無關。
擔保人償還借款后追償獲支持
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合法債務,繼承人有義務在繼承遺產(chǎn)實際價值的范圍內(nèi)償還。本案中被繼承人葛波與丁力、魏冬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兩次借款中,借款人系葛波,鄧峰為擔保人,應對這兩筆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在鄧峰對該兩筆欠款償還后,依法有權向借款人葛波追償?shù)臋嗬?。被繼承人葛波死亡后,被告崔玲作為葛波的合法繼承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有義務在繼承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范圍內(nèi)予以償還,因鄧峰實際償還丁力、魏冬66000元,故對被告的抗辯不予支持,被告應依法償還原告66000元。鑒于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請求,判決被告崔玲在其繼承的被繼承人葛波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償還原告鄧峰6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