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會導致遺囑整體無效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p>
最高法《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因此,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偽造的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篡改也有可能導致部分無效,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間沖突造成遺囑無效。
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遺贈相沖突,沖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4、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于或等于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后無剩余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二、什么會導致遺囑部分無效
1、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yǎng)義務而導致部分無效。
(1)遺囑中未留特留份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独^承法》第19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機,二是將增加社會負擔。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果遺囑沒有保留特留份,在遺產處理時,應首先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独^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最高法《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guī)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 被繼承人死亡后,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隨之消失,但對于胎兒出生后是活體的而言,其需要撫養(yǎng)教育費用,遺囑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權利。因此,遺囑如果不給胎兒保留相應的份額,將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應從遺產中撥出一部分作為胎兒的繼承份額。
2、基于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整體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是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立遺囑人可在遺囑生效前,即生前處分其作為遺產的財產。一旦遺囑人生前處分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就等于遺囑人變更了原來遺囑中相應的內容,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以上是關于“什么會導致遺囑整體無效,什么會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介紹,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導致遺囑整體無效和部分無效的情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基于財產處分上的原因導致遺囑可能整體無效也可能部分無效,需要根據具體的遺囑情況來判斷。為了防止遺囑出現(xiàn)整體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訂立遺囑的時候最好咨詢專業(yè)的遺產繼承律師,分析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訂立一份實質和形式都合法有效的遺囑,更好地維護立遺囑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