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繼承人因繼承效力問題發(fā)生糾紛
某市解放路有一建筑面積為45平方米的房屋,系劉某和其前妻王某的共同財產。王甲、王乙系王某子女、劉某繼子女。1999年4月,王某(70歲)因病去世。2002年12月,劉某(72歲)與胡某(69歲)結婚。2005年6月,劉某因病去世。2005年2月,胡某持在某市公證處辦理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向被申請人申請房屋轉移?!哆z囑繼承權公證書》證明,劉某生前立有遺囑由其妻胡某繼承該房屋。被申請人依據公證遺囑,于2007年2月給胡某辦理了證號為X的房屋所有權證。三個月后,胡某又將該房屋賣給李某,并辦理了證號為Y的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認為,該房屋是劉某與其生母王某的共同財產,劉某無完全處分的權利,房屋登記部門辦理的證號為Y的房屋所有權證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向市政府提出復議。另外,關于繼承問題,王甲、王乙已向人民法院起訴,就繼承的效力問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焦點問題:涉案公證遺囑的效力
1、該案是否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王甲、王乙是否具有申請行政復議資格?
2、本案涉及的遺囑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復議機關審查后認為,2005年3月,胡某持(2005)市證明字第472號《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和所有人劉某寧房私字第2-7750號房屋權屬證,申請辦理解放路12號2號樓1單元122室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經被申請人審核后,為胡某頒發(fā)了證號為X的房屋所有權證。2007年5月18日,胡某與李某簽訂《某市房屋買賣契約》,將該房屋出售給李某,并到被申請人處申請轉移登記及提交相關資料。經被申請人審核,李某與胡某提交的資料符合房屋轉移登記的規(guī)定,并為李某頒發(fā)了證號為Y的房屋所有權證。2007年8月14日,申請人王甲、王乙以解放路12號2號樓1單元122室系有權屬爭議的房屋,且權屬爭議案正在訴訟中,但胡某在訴訟期間,隱瞞真相,用欺騙手段通過被申請人下屬部門房屋交易所,將爭議房屋轉賣給他人為由,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證號為Y的房屋所有權證,經市政府復議機關審核,依法予以受理。因該復議案所爭議的房屋亦是王甲、王乙與胡某法定繼承糾紛案中所爭議的房屋。在復議過程中了解該繼承糾紛已進入法院二審程序,故于2007年8月26日對該復議案中止審理,后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了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寧民三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市政府復議機關于2007年12月18日恢復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寧民三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解放路12號2號樓1單元122室房屋系劉某與其前妻王某的共同財產,對該房屋劉某只有一半的所有權,另一半應有王甲、王乙繼承所有。劉某在遺囑公證時將王甲、王乙繼承的份額進行了處分,且公證程序違反有關公證的規(guī)定,該遺囑公證有瑕疵,不具有證明力。王甲、王乙系王某子女,與劉某系繼子女關系,王甲、王乙有權繼承屬劉某與前妻王某共同財產的解放路12號2號樓1單元122室房屋。法院判決王甲、王乙享有解放路12號2號樓1單元122室房屋一半的繼承權,另一半由王甲、王乙、胡某各享有33。33%的繼承權。據此,復議機關以被申請人雖履行了頒證的職責,但在頒發(fā)證號為X的房屋所有權證時,認定事實不清為由依法確認某市房產管理局為胡某頒發(fā)證號為X的房屋所有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限期在60日內重新作出決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胡某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胡某提起上訴后,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律師說法:遺囑公證有證明力嗎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遺囑公證的證明力問題上。本案的第三人胡某(劉某再婚妻子)持《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和所有人劉某寧房私字第2-7750號房屋權屬證,申請辦理解放路12號2號樓1單元122室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經被申請人審核后,為胡某頒發(fā)了X的房屋所有權證。2007年5月18日,胡某與李某簽訂《某市房屋買賣契約》,將享有所有權的解放路12號2號樓1單元122室出售給李某,并到被申請人處申請轉移登記及提交相關資料。經被申請人審核,李某與胡某提交的資料符合房屋轉移登記的規(guī)定,并為李某頒發(fā)了Y的房屋所有權證。但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的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寧民三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解放路12號2號樓1單元122室房屋系劉某夫婦(其前妻王丙)的共同財產,對該房屋劉某只有一半的所有權,另一半應有王甲、王乙繼承所有。劉某在遺囑公證時將王甲、王乙繼承的份額進行了處分,且公證程序違反有關公證的規(guī)定,該遺囑公證有瑕疵,不具有證明力。王甲、王乙與劉某系繼子女關系,王甲、王乙有權繼承屬劉某與前妻王丙共同財產的解放路12號2號樓1單元122室房屋。法院判決王甲、王乙享有該房屋一半的繼承權,另一半由王甲、王乙、胡某各享有33。33%的繼承權。因此,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雖履行了頒證的職責,但胡某在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時,由于市公證處出具了有瑕疵的公證書,造成了被申請人在辦理解放路12號2號樓1單元122室房屋登記時不實。從而為胡某頒發(fā)了X的房屋所有權證。因此,被申請人在頒發(fā)證號為X的房屋所有權證時,認定事實不清。
因該復議案所爭議的房屋是王甲、王乙與胡某法定繼承糾紛案中所爭議的房屋。根據《民法通則》《繼承法》等有關規(guī)定,本案頒證所涉及的房屋屬于遺產,而遺產繼承糾紛屬于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民事糾紛應由人民法院管轄和審理。因此,市政府復議機關審核受理后,在復議過程中了解該繼承糾紛已進入法院二審程序,對該復議案中止審理。后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了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寧民三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市政府復議機關恢復該案的審理。根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及該案的實際情況,對Y的房屋所有權證不予撤銷,只是依法確認西寧市房產管理局為胡某頒發(fā)X房屋所有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