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包括哪些內容
遺囑的內容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所作的處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講,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指明遺產的范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shù)量。
2、 指定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 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
4、指明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比如,在遺囑中責成繼承人將所留數(shù)間房屋,送給敬老院、學校等。
5、再指定繼承人。
再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為防止指定繼承人放棄繼承,被剝奪繼承權或先于遺囑人死亡等情況發(fā)生致使繼承人不能繼承時,而在遺囑中再指定有權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如在遺囑中寫明,如朋女兒先自己而死,則遺產中的存款由兒子繼承等等。
6、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独^承法》第16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立遺囑執(zhí)行人。
二、無效遺囑有哪些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蹲罡呷嗣穹ㄔ阂庖姟返?1條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又有了行為能力,仍屬于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睙o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
(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fā)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
(3)被診斷為癡呆癥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guī)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19條規(guī)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币虼?,違反此條規(guī)定的遺囑無效。
4、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第38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為無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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