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nèi)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nèi)容,而不可對遺囑內(nèi)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jīng)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shù)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后就遺囑的效力發(fā)生糾紛。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jīng)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系,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xiàn)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nèi)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fā)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二、代書遺囑沒有簽名有效嗎
一般來說是無效的。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由兩人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從法律設定代書遺囑形式要件目的來看,要求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就是為了防止由于遺囑內(nèi)容非本人親筆所寫,出現(xiàn)內(nèi)容與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一致。
2、關于按手印,我國民間對此一直有“簽字畫押”的習俗,即“簽字”等同“畫押”。在各類民事、商事司法實踐中,對“簽名”或者“畫押”,如果嚴格機械堅持要式性,就可能會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書遺囑”的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已經(jīng)死亡,如果沒有“簽名”只有“按印”,就很難確保設立遺囑時被繼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脅迫等影響,而只能由見證人、代書人事后加以證明,難以確認該代書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按手印”是無效的。
3、實踐中存在用蓋私章代替簽名的情況,公章與私章一字之差但效力相去甚遠,在我國公章采用的是備案制,對于單位而言,經(jīng)備案的公章一旦在法律文書上出現(xiàn),就當然發(fā)生法律效力,單位如沒有相當?shù)目罐q理由,便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而私章則不然,我國對私章并沒有實行備案管理,私章往往出現(xiàn)于非正式場合,私章對某個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標明某人名字的私章與該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對應關系。即使有證據(jù)證實遺囑上蓋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該人經(jīng)常使用的,該簽章也是無效的。
4、如果客觀條件是在不允許簽名,那么最好是立公證遺囑。即使書立代書遺囑也應就存在的特殊情況進行公證或取得有關部門的證明,并應當由立遺囑人用按手印來代替簽名,這樣才能保證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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