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請他人代寫遺囑
馬老先生育有子女3人。2002年馬老先生去世,4年后老伴也過世,兩人身后留下一套房屋。2002年,馬老先生曾由大兒子代筆書寫了一份遺囑,內(nèi)容為“二兒子對本家庭未有貢獻,其妻、其子對我夫妻二人遺產(chǎn)不具有繼承權”,最后有馬老先生的落款和簽名。之后,大兒子和三女兒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該遺囑內(nèi)容各繼承房屋的一半份額,二兒子則認為大哥代筆時沒有見證人在場,該份遺囑并非代書遺囑,涉案房屋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法院最終判決該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要求,房屋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割。
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
本人書寫的自書遺囑無需見證人在場,而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其中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有三類:一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中大兒子提交的遺囑非馬老先生親手所寫,應屬代書遺囑,但因為遺囑上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代書人和見證人簽名,故該份遺囑不符合法定要求應屬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