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父親死后發(fā)現(xiàn)存款單
李某是一名老中醫(yī),生有二子一女,老伴已去世十多年。人都說“手心手背都是肉”,可李某卻偏愛小兒子。子女尚未成年時,可能相差還不大,當三個子女都成了家,李某的偏愛就更明顯了。李某1995年退休,身體還十分硬朗,退休后就開辦了診所,收入頗豐,可大兒子和女兒基本得不到幫助,小兒子是有求必應。好在李某的大兒子和女兒生活都過得還可以,大家相安無事。
2013年12月23日,李某突發(fā)心肌梗塞去世,家人在整理李某的遺物時,發(fā)現(xiàn)一張以李某小兒子名字存的50萬元定期存款單一張。李某的大兒子和女兒義為該筆存款是父親的遺產,應予分割,李某的小兒子則認為是父親贈與其個人財產,為此產生糾紛。
爭議焦點:父親以兒子名義存款是否為遺產
第一種意見,存單是銀行憑以辦理儲蓄業(yè)務的一種信用憑證,存單在法律意義上是表明存款人與金融機構間存在存款合同關系的重要憑證,其性質屬于合同憑證,用來證明存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約定。根據(jù)我國實行存款實名制的規(guī)定,存單的戶主即是存單的所有人。李某已用小兒子的名字存款,說明李某已有將存款贈與其小兒子的意愿,而贈與合同又系諾成合同,因此,李某小兒子就是權利人。
第二種意見,李某雖將50萬元存款以小兒子的名義存入銀行,但未將存單交給小兒子,也未告之其小兒子,存折和密碼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說明李某即使有贈與的原望,但因尚未對其小兒子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贈與的有效要件,故贈與不能成立。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這筆50萬元存款不屬于贈與物,因李某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故應當作為老人的遺產由兄妹三人按法定繼承。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贈與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則。其具體表現(xiàn)為,當事人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決定是否參加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決定是否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權利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定的范圍內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轉移和拋棄,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為調整他們之間的關系。承認民事主體根據(jù)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關系,并對其通過表達意思產生或消滅的效果予以承認。根據(jù)意思自治原則, 民事主體有權選擇其行為的方式并有權選擇補救方式。
其次,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意思存于內心,是不能發(fā)生法律后果的。當事人要使自己的內心意思產生法律后果,就必須將意思表現(xiàn)于外部,即將意思發(fā)表?!睹穹ㄍ▌t》第56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即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發(fā)表的載體可以分為明示與默示兩種形式。其意義在于若非法律特別規(guī)定,以民事法律行為處分權力的,須經(jīng)當事人明示方可成立。意思表示按其是否以向相對人實施為要件,劃分為有相對人的表示與無相對人的表示。向相對當事人作的的意思表示,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約與承諾、債務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權等。意思表示有相對人時,如果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有傳遞的在途時間,則該意思表示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捐贈行為等,該意思表示自完成時生效。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shù)亟o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給予財產的一方稱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稱受贈人。贈與合同作為財產所有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一種法律形式,屬于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通說認為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贈與合同成立。只有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贈與不能成立。本案中,李某雖將50萬元存款以小兒子的名義存入銀行,但李某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也未將存單交給小兒子,甚至未告之其小兒子,存折和密碼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說明李某即使有贈與的原望,但因尚未對其小兒子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贈與的有效要件,故贈與不能成立。是故,第一種觀點錯誤。
最后,存單是一種提示證券,存單權利人享有存單權利以占有存單為必要,為了證明其占有的事實以行使存單權利,必須提示存單,如存款人向銀行請求付款,存款人必須填寫取款憑條并同存單一起交給銀行業(yè)務員。但當然這有例外的情況,這就是存單遺失時,存款人可以根據(jù)法律和銀行的具體規(guī)定進行掛失或者支取存款,以保護存款人利益。但存單是物權憑證還是債權憑證,在我國理論界存在爭議。我國立法對所有權轉移根據(jù)標的物系動產還是不動產采不同立法例,對動產采交付時起發(fā)生所有權轉移,不動產采變更登記時轉移所有權。因此,不論存單是物權憑證還是債權憑證,但顯然屬于動產。本案中,李某雖以其小兒子的名字存款,可并未將存單交給其小兒子,故存款所有權并未轉移,存款所有權仍屬于李某,因李某未留下遺囑,因此這50萬元應按法定繼承,由兄妹三人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