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母子發(fā)生繼承糾紛
原告雷某系被告李某之繼母,大約在1954年被告母親去世后,原告與被告生父李xx再婚,且共同把年幼的被告撫養(yǎng)長大。1989年李xx去世,之后原、被告關系變差,原告起訴要求解除母女關系,后雙方協(xié)商同意解除母女關系。法院調(diào)解書下達后,原、被告為各自財產(chǎn)發(fā)生爭執(zhí)。原告雷某現(xiàn)住土磚房住房一間約20余平方米,系被告生父李xx居住的祖?zhèn)鞣峙湎聛淼姆孔?,在生父李xx去世后一直由原告居住管理至今。
在70年代原告與其丈夫李xx在其居住土磚屋前建有一放雜物的土磚屋約40平方米。因住房困難,被告與原告及生父李xx商量,在李xx祖輩傳下來的土磚屋地基上建紅磚屋,1986年由被告支付建房費用(在現(xiàn)原告住房右邊)撤除土磚屋建一兩層樓紅磚屋,原告與丈夫李xx支持了被告建房,該房在1992年由被告出面辦理了被告所有的房屋產(chǎn)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登記在被告李某處。
2011年因原、被告間的矛盾,對房屋所有權發(fā)生爭執(zhí),原告認為現(xiàn)在居住的位于桂陽縣城郊鄉(xiāng)某組土磚屋(約20m2)及該屋前的土磚雜房(約40m2)應歸其所有。而被告辯稱原告現(xiàn)住土磚屋住房系被告生父母祖?zhèn)飨聛淼呢敭a(chǎn),原告只享有3∕8所有權,原告對該房屋只有居住使用權。為此,李某向法院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行使遺產(chǎn)繼承權予以分割。
爭議焦點:兒子能否行使繼承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訴爭房產(chǎn)系被告生父祖?zhèn)飨聛淼姆孔?,李某又是李xx的子女,李某可以行使繼承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李某不能提起訴訟,勝訴權已消滅,法院不應支持其請求。
律師說法:超過最長訴訟時效維權不能獲支持
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李某不能行使繼承權,不得再行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8條的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另外《繼承法意見》第18條也規(guī)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間內(nèi),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nèi)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結(jié)合本案,訴爭房產(chǎn)已由原告居住超過20年,現(xiàn)在被告再要求行使繼承權,理應不該得到支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從該案表明,被告李某無任何證據(jù)和事實證明有中斷的法定事由。加上最長訴訟時效20年的限制,被告李某的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的權利消滅。
綜上所述,若無法定中止、中斷事由,因法律繼承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行使繼承權,也會因超過訴訟時間的規(guī)定致不會被支持。因此本案中,被告李某不能提起訴訟,勝訴權已消滅,法院不應支持其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