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遺產
李某與許某系夫妻關系。許某父母于2010年相繼去世。許某父母有一套價值50萬余元的住房,應由許某和其姐姐兩人共同繼承。因李某與許某感情破裂,2011年8月份,李某提出與許某離婚時,李某要求對許某應當繼承的遺產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許某卻以放棄繼承為由拒絕分割。為此,李某提起訴訟,要求對許某應當繼承的遺產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繼承的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規(guī)定,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許某接受與放棄繼承權,會影響到李某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之份額。
但因為繼承權是繼承人依特定的人身關系所具有的一項獨立權利,該繼承權應由繼承人許某自己獨立行使、處分,無須征得他人的同意或許可,繼承人無論處于何種目的放棄繼承權,都是其個人獨有的一項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作為李某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也就不享有對繼承財產的請求權。所以許某放棄繼承房產,并沒有侵犯李某的財產權利,李某無權干涉。故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當然,如果李某與許某離婚后,李某發(fā)現前妻許某繼承了她應得的繼承份額,李某可以隨時要求分割她所繼承的財產。因為《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独^承法》第二條規(guī)定,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只要許某的父母去世時李某與許并沒有辦理離婚手續(xù),其婚姻關系依然處于存續(xù)期間,至于何時許某與其姐姐分割、繼承遺產,都不影響李某要求分割許某所繼承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