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爭遺產鬧上法庭
年逾半百的兄弟姐妹十余人聚集在一起,不是家族聚會,而是為了一處老祖產對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房產繼承案做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要求與叔叔的子女共同共有“上海老街”里某幢房屋的訴訟請求。
上世紀三十年代,一位產業(yè)頗豐的老先生在上海購置了一塊土地,建造了如今被稱為“上海老街”方浜路上的一幢房子。幾年后,老先生夫婦相繼過世,留下兩個兒子以及豐厚的家產。那幢“上海老街”里的房子一直由小兒子全家居住著。這幢經歷了半個多世紀風雨的房屋,在文革的時候以小兒子的名義交了公。
1990年3月,小兒子的夫人表示“上海老街”里的這幢房子是她丈夫建造的,之后,她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1997年,這位女士過世,房屋就一直由她的子女居住著。
2008年9月,大兒子的子女認為,這幢房子是祖父留下來的家產,他們和叔叔的子女都應該有權繼承,于是他們起訴到法院要求與他們的六個堂兄弟姐妹共同共有這幢房屋。他們的要求得到了一審法院的支持。這樣的判決結果卻讓小兒子的子女很不服氣。于是他們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訴。
超過繼承糾紛訴訟時效被駁回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后查明,在2007年大兒子的子女就曾向黃浦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上海老街”里的這幢房子。從當時的庭審記錄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大兒子的子女早在2000年時就知道了這幢房子的產權在1990年時已經登記在了小兒子的夫人名下。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小兒子的夫人于1990年取得房屋產權,大兒子的子女在2000年就已經知曉此事,直至2007年才首次提起訴訟,并于2008年9月再次提起訴訟,顯然已經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時效。因此,上海二中院做出了,不予支持大兒子的子女要求與堂兄弟姐妹共同共有“上海老街”里這幢老房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