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應該怎么立
遺囑有五種形式,各有不同的要求。立哪種形式的遺囑就應按哪種要求來做。遺囑的五種形式及要求如下:
1、公證遺囑。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公證機關或者請公證人員現場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并親筆簽名, 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由遺囑人指定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由其中一人根據遺囑人授意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并應由見證人書寫錄音遺囑證明書,在證明書上簽名,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頭遺囑的形式。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有書面或者錄音形式遺囑的,原先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應包括哪些內容
遺囑的內容主要包括:
1、指定繼承人、受遺贈人
遺囑人指定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應當在遺囑中記明繼承人的名字。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可為法定繼承中的任何人,不受繼承人繼承順序的限制,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人遺贈財產的,要記明受遺贈的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受遺贈人可以是國家、集體,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
2、指定遺產的分配辦法或份額
遺囑人應當在遺囑中列明自己留下的財產清單,說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以存放的地方等。遺囑中應當說明每個指定繼承人得繼承的具體財產;指定由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某項遺產的,應當說明指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方法或者每個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遺贈財產的,要具體說明將某一財產遺贈給何人、何單位。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處分全部財產,也可以僅處分部分財產。
3、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附加的義務
遺囑中可以對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附加義務,這就是所謂的遺托。在遺囑中,遺囑人可以指明某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將某項遺產用于特定的用途,也可指定繼承人承擔其他的義務。例如,遺囑中將某項財產指定由某一未成年的繼承人繼承,同時指定由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成年前負責管理;又如,遺囑中將某項財產指定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同時要求該繼承人須滿足遺囑人提出的條件。
4、再指定繼承人、受遺贈人
再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于遺囑中指定在被指定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時由某一繼承;再指定受遺贈人,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在受遺贈人不能接受遺贈時將該遺產贈與某人。
5、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遺囑執(zhí)行人是于繼承開始后執(zhí)行遺囑的人。因遺囑執(zhí)行人是否合適關系到能否真正按照遺囑人的遺囑執(zhí)行,以實現遺囑人意思、但遺囑的主要內容并不是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因為遺囑執(zhí)行人并不是對遺產的處分,而只關涉遺囑的執(zhí)行。因此,遺囑中未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的,不遺囑的成立和執(zhí)行。
6、其他事項
除上述內容外,遺囑人還可以在遺囑中說明其他事項,如關于喪事的安排和要求等。
對于“遺囑應該怎么立”以及“遺囑應該包括哪些內容”等問題,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具體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遺囑對于有效防范遺產繼承糾紛是很有作用的,但這必須建立在遺囑合法有效的條件下,如果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繼承人之間更容易發(fā)生遺產繼承糾紛。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您在訂立遺囑時需謹慎,以確保遺囑會生效。如果您不知道怎么立遺囑才有效,建議您咨詢遺產繼承專家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