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婆重病訂立代書遺囑
2007年,剛滿60歲的陳阿婆因重病住院。病床前的陳阿婆對房子的事情始終放心不下。原來,陳阿婆有四個子女,前些年小兒子看到父母住房困難,就貼補了兩位老人一筆錢,購買了陳阿婆夫妻居住的房屋。房屋的產權證上面寫了陳阿婆、劉老漢和小兒媳、小孫女的名字。近年來,四個子女之間因為生活瑣事產生了糾紛,陳阿婆擔心在她離世后,因為房屋再起紛爭,便跟老伴陳老漢商量立一個遺囑。
陳阿婆讓小兒媳寫遺囑,小兒媳按照劉老漢和陳阿婆的意思用電腦打印了一張遺囑。病床前,陳阿婆、劉老漢叫來了除小兒子以外的三個子女,將遺囑拿給他們看。遺囑上寫著:劉老漢、陳阿婆夫婦現住上海市某路201室,該套房屋的產權由小兒子和小孫女繼承所有。三個子女同意父母對房產的處理,并在這份打印的遺囑上簽了名。劉老漢和陳阿婆也蓋上了個人的印章。此后,陳阿婆和劉老漢相繼離世。
雖然有了遺囑,四個兄妹還是因為房產起了糾紛。2012年,陳阿婆的二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析產繼承這套寫有父母名字的房屋。
利害關系人不能代書遺囑
法院審理后認為,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但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本案中的代書人小兒媳與“遺囑繼承人”是夫妻、母女關系,其作為代書人明顯與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符,故法院認定該協議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否定了這份“遺囑”的效力。
遺囑失去了效力后,本案所涉及到的房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處理。鑒于兩被繼承人在生前確有將遺產交由小兒子繼承的意思表示,兼顧小兒子對房屋出資貢獻較大的因素,故法院終審判決在分割遺產時對小兒子給予適當的多分。
該案承辦法官李罡指出,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新型遺囑也不斷出現,如本案中的打印遺囑。這份打印的遺囑由被繼承人劉老漢的小兒媳起草,劉老漢蓋章確認,從形式上屬于代書遺囑的性質,但由于代書人與繼承人具有利害關系,小兒媳不符合代書人資格。同時,該份遺囑的見證人只有一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兩人以上在場見證的要求,在形式上有重大瑕疵。所以,劉老漢和陳阿婆讓子女簽署的這份帶有遺囑性質的協議,并不具有代書遺囑的效力,最終,房產還是應按照法定繼承原則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