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chǎn)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原告李女一與被告李女二及李男均系李XX與劉XX的子女,李XX與劉XX的另一女兒李女三已于2009年2月24日去世,終身未婚。李XX于1998年8月16日去世,劉XX于2012年4月12日去世。
北京市海淀區(qū)薊門里東X號樓X門X層XX號房屋(以下簡稱“訴爭房屋”)原為北京市海淀區(qū)房地產(chǎn)管理局的直管公房。1993年,李XX以成本價購買訴爭房屋,1996年10月6日,北京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向李XX頒發(fā)《房產(chǎn)所有證》。1998年8月8日,李XX與劉XX立下遺囑:訴爭房屋由李女一、李女二、李女三共同所有。
被繼承人先于繼承人死亡怎么辦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以該房屋評估價為標準,向其他遺囑繼承人支付相應補償。當事人委托后,律師為其出具了《民事起訴狀》及《房屋評估申請書》,整理并補充了相關證據(jù),訴至法院。雖遺囑中并未給予李男房屋份額,因顧念親情,最終該案以調(diào)解結(jié)案,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付被告李男600000元房屋折價款。
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遺產(chǎn)即成為所有合法繼承人的共有財產(chǎn)。該案中,李XX與劉XX去世后,訴爭房屋即成為其繼承人的共有財產(chǎn)。此時,只有經(jīng)過繼承公證或者經(jīng)司法機關出具法律文書且該法律文書生效后,才可將房屋過戶至繼承人名下。
各繼承人可共同共有,也可約定份額。但將一套房屋過戶至幾個繼承人名下的情況,各繼承人之間容易產(chǎn)生糾紛,且將來如果想處分房屋,必須得經(jīng)過所有繼承人同意,會增加許多不必要的成本。所以,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將房屋過戶至其中一個繼承人名下,該繼承人依一定標準,給予其他繼承人以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