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之際訂立口頭遺囑
喪偶的老王有一兒一女。2013年8月老王患病住院,女兒為護理老父親,辭掉了工作,一直伺候在老王病床前。同年9月,老王病危。他對女兒口授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交由女兒繼承。當時有3名醫(yī)護人員在場見證。后經搶救,老王轉危為安,病情趨穩(wěn),并于11月出院。此后,老王身體日益康復,意志正常。
2014年1月,老王遇車禍死亡。兒女在處理完喪事后因遺產繼承發(fā)生糾紛。女兒認為,應當按照老人的口頭遺囑由自己繼承全部財產;而兒子認為,自己是法定繼承人,也有繼承權。兩人為此鬧上法庭。
康復后遺囑有效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王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對老王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即由兩個兒女共同繼承。法院判決老王的女兒繼承老王3\5的財產,兒子繼承2\5。
難道口頭遺囑無效嗎?老王的女兒想不通。確實,根據(jù)繼承法第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可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時,才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但是,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不一定都有效。根據(jù)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本案中,老王病危時口述遺囑,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危急情況,當時有3個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的人當見證人,故該份口頭遺囑的法律要件齊備。該遺囑在當時是有效的,也就是說,如果老王當時經搶救無效死亡,該口頭遺囑當然生效,其遺產只能由女兒繼承。
不過,老王訂立口頭遺囑后被搶救脫險,經過一段時間治療病情好轉出院了,而且意志正常。顯然具有了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再立遺囑的能力。這表明法律規(guī)定的危急情況已經消除,其所立的口頭遺囑已歸于無效。
由于老王出院后沒有用書面或錄音形式再立遺囑,而其病重期間所立的口頭遺囑又歸于無效,因此,對老王的遺產只能按法定繼承辦理,即由他的兒女共同繼承。繼承法第13條第3款規(guī)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由于老王在生病住院期間是由女兒伺候的,應當說女兒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所以法院判決老王的女兒多分一些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