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有哪些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并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fā)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3、放棄繼承的方式。繼承人放棄遺產對其他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且放棄繼承有對世的效力,故各國普遍認為,放棄繼承應當以有足夠公信力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一經做出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該意思表示,只是盡通知義務,目的在于讓其他繼承人知曉,并不是需要其他繼承人的確認。
4、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放棄繼承不得附條件和期限。也不得部分放棄繼承。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我國雖未明文禁止附條件的放棄繼承,但在實踐中堅持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的原則。
二、如何放棄繼承權
繼承人一經放棄繼承權,就不得再堅持繼承的主張。《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有嚴格的要求:
第一,放棄繼承權,一般應書面聲明。
第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遺產分割以前。
第三,繼承人表示放棄,必須書面聲明或直接由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并經有關組織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這樣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經放棄繼承權而非法侵犯其他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生活中,經濟條件比較好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將自己的遺產份額轉贈給生活困難的繼承人的情況很多,但是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在分割遺產的過程中,會產生很多問題,處理不當就會引發(fā)糾紛,影響親屬間的感情。決定放棄繼承權的,最好還是想專業(yè)遺產繼承律師咨詢一下如何形式,才會產生放棄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