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guī)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笨陬^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3、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坝欣﹃P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也不可作用為見證人。
二、多份遺囑內容沖突怎么處理
內容存在沖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
1、公證遺囑優(yōu)先于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2、后遺囑優(yōu)先于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在立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如需對公證遺囑中涉及的財產重新進行分配,需要先將該公證遺囑撤銷;公證遺囑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過其他遺囑形式進行處分。
以上就是對口頭遺囑有效條件有哪些以及多份遺囑內容沖突怎么處理的回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陬^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訂立,且需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如果危急情況解除,遺囑人未死亡的,口頭遺囑失效。當多份遺囑內容沖突時,根據遺囑效力來決定遺產的處置。訂立遺囑最好是咨詢專業(yè)的遺產律師,他們能夠給您更加專業(yè)的建議。如果遇到遺囑糾紛,也一定要咨詢專業(yè)的律師,他們能夠在糾紛訴訟中給您一定的建議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