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音遺囑有效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17條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p>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p>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18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錄音遺囑有效的條件為:
1、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制作,并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nèi)容;
2、必須請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作證;
3、錄音開始時,遺囑人、見證人必須分別說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所在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遺囑人必須說明制作錄音遺囑的具體地址和年、月、日、時;
5、錄音制作完畢,應當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遺囑人、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遺囑人或交見證人保管;
6、繼承開始,由見證人及繼承人到場并檢驗封皮的完好情況。
二、電子版遺囑有效嗎
根據(jù)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shù)據(jù)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shù)據(jù)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shù)據(jù)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規(guī)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yǎng)、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chǎn)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yè)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只規(guī)定了五種有效形式的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沒有電子遺囑的規(guī)定。因此盡管電子郵件屬于書面證據(jù)的一種,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電子郵件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即便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書遺囑的構成要件、電子簽名已經(jīng)第三方認證并非偽造,也不能認定該電子郵件遺囑為有效的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