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
繼承人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一般來說,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二年這二年在二十年之內,則在繼承權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有權提起訴訟。
我國《繼承法》第八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二、繼承權訴訟管轄法院
按照民訴法第34條規(guī)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
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jù)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fā)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shù)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家具、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fā)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jù)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