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應該怎樣訂立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只能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代理人不得代理。
具體規(guī)則如下:
1、遺囑公證由當事人,即立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
2、立遺囑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稱、份數(shù)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填。
3、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
(2)遺囑所涉及財產(chǎn)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4、公證處認為符合規(guī)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fā)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公證費。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5、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xiàn)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chǎn)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6、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7、經(jīng)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8、審批合格后,制作公證書,按司法部規(guī)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制作。公證處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fā)給立遺囑人。
9、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10、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fā)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shù)和公證書的編號。
二、公證遺囑應該怎樣變更或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庇纱丝芍?,遺囑人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證遺囑。
同時,《遺囑公證細則》第22條規(guī)定:“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jīng)遺囑人申請并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guī)定。”
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應到原公證處辦理撤銷遺囑聲明書或新遺囑,撤銷遺囑聲明書或新遺囑應寫明原立遺囑的時間、經(jīng)辦公證處和公證書編號,并將聲明書或新的公證書附原公證卷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