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有哪些形式
根據中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fā)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guī)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口頭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于口頭遺囑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還規(guī)定了公證、自書、代書3種形式;并規(guī)定,在生命垂?;蛘咂渌o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谑谶z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并作證。危機解除后,口頭遺囑無效。
二、老人立遺囑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1、必留下份制度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必留份制度。公民可以通過設立遺囑將自己的遺產分配給任何人。但考慮到,如果公民將自己所有遺產毫無保留的給予他人,而置自己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之權益不顧,同樣有悖倫理道德。我國繼承法特規(guī)定了“必留份制度”。根據繼承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的遺產份額的,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2、對共同遺囑的限制
接下來是關于共同遺囑的問題。許多老年夫婦希望通過訂立共同遺囑解決子女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但共同遺囑的訂立在我國是受到限制的。
共同遺囑包括三類。第一類,單純共同遺囑,即數個遺囑的內同完全獨立,僅是記載于一個遺囑載體之上。第二類,相互共同遺囑,立遺囑人互為遺贈或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繼承人的遺囑。第三類,牽連共同遺囑,相互以對方遺囑為條件的遺囑。
上述三類,除第一類實際為數個獨立遺囑外,其余兩者根據我國法律是被限制使用的。如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15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p>
之所以限制共同遺囑的使用,概因共同遺囑之存在,使得遺囑效力難以確定。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各位老年朋友盡量不使用共同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