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庭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不會立即的對房產進行分割,往往是在過了幾年后才會想要進行分割,那么這時繼承遺產有時效性限制嗎,對于房屋遺產應該如何進行分割?本文就此問題為您進行詳細的介紹,如果您還有什么問題也可以直接咨詢專業(yè)的律師。
一、繼承遺產有時效性嗎
繼承遺產如果沒有產生糾紛,什么時候都可以進行繼承,但是如房產等需要變更登記的,則要注意及時辦理過戶,否則時間拖得越久越不好辦理。
對于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繼承法第8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但因一定的事件出現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斷。
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fā)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于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房屋遺產如何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繼承法的這條規(guī)定,說明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無法分割的房屋遺產,強行分開、割斷,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并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
第一種方法是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房屋估價標準,并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第二種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占有房屋遺產,并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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