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實經常會有繼承人爭奪遺產的情況,有些繼承人要求均等分配遺產,而有些繼承人則以自己生活困難或者是孕婦為由要求多分遺產。我們知道,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shù)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那么具體來說遺產繼承數(shù)額能否不均等?孕婦能否多分得遺產份額?對于這些問題,本文將為您一一進行介紹,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如果您對此仍有疑問,建議您咨詢遺產繼承方面的專家律師。
一、遺產繼承數(shù)額能否不均等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在特殊情形下,繼承數(shù)額可以不均等。繼承數(shù)額不均等的情形:
1、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
2、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應不分或少分。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遺產。
4、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可不均等分配的;
5、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酌情減少。
二、孕婦能否多分得遺產份額
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不是孕婦可多分遺產,而是在分割遺產時應予以先留下死者遺復子(女)應有的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不是死體,所留份額仍由法定繼承人共同分割繼承。因此,周醫(yī)生的婆母不能要求平分這筆遺產,而必須為她的遺復子(女)留下分額。
胎兒(遺腹子)也有繼承權。即遺腹子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他的妻子正懷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這一規(guī)定說明,胎兒是有繼承權的。多年的審判實踐也證明,賦予胎兒繼承權,對于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繼承法賦予的胎兒繼承權是有附加條件的。在分割遺產時,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也就是把胎兒擬制為享有特留份額的權利人。保留的應繼份額的數(shù)額,通常應理解為以能夠滿足該胎兒出生以后,至獨立生活時為止的生活必需為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到被繼承人遺產的數(shù)額,其他繼承人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等情況。
胎兒繼承權的最終取得:如果胎兒出生(活體),那么嬰兒就依法取得了繼承權。如果流產或胎兒出生時為死體,那么胎兒喪失繼承權。如果胎兒喪失繼承權,那么特留份就回歸到繼承剛剛開始時進行分配(也就是由原財產所有人的繼承人按照財產分配原則分配)。
在胎兒未出生時,財產份額由其監(jiān)護人保管,孕婦作為胎兒監(jiān)護人有保管的權利。為胎兒預留的份額是胎兒的,而不是孕婦的,因此孕婦不能多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