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繼承法》規(guī)定的一種法律行為,內(nèi)容以處理遺產(chǎn)為主,不是所謂的臨終遺言。遺囑既可以在身體健康時立,也可以在臨終時立。遺囑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各種方式有不同的要求。那么,如何訂立代書遺囑,遺囑訂立后可以撤銷嗎?下文將為您一一介紹,希望能幫助到您。如果您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咨詢律師,以免造成無謂的損失。
一、如何訂立代書遺囑
在本人不識字?;驘o能力書寫、或不愿親自書寫的情況下,可以由他人代寫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這是對代書遺囑的概括規(guī)定,其訂立的具體程序如下:
1、遺囑人欲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L見證人到場,并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日達,代書人作記錄。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并經(jīng)遺囑人審閱全文后,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后,代書人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并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后,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的姓名。
代書遺囑必須具備兩個以上見證人。年月日及代書人、遺囑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二、遺囑訂立后可以撤銷嗎
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后,因主觀客觀方面的原因,可以依法撤銷原立遺囑的全部內(nèi)容,也可以依法變更遺囑的某些內(nèi)容。遺囑人撤銷或變更遺囑的方法,可以是提出撤銷或變更遺囑的聲明,也可以通過另立新遺囑的辦法來撤銷或變更原立遺囑。變更、撤銷遺囑依下列原則處理:
1、遺囑人立有數(shù)份遺囑,其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
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nèi)容相抵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公證遺囑具有法律上的證據(jù)效力,遺囑人不能自行撤銷或變更。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也不能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要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必須到原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手續(xù)。
3、遺囑人雖未立多份遺囑,但其生前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chǎn)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zhuǎn)移。部分轉(zhuǎn)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遺囑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后,遺囑人沒有立新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處理。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或變更遺囑和設立遺囑一樣,必須具備同樣的法定條件,即遺囑人在撤銷或變更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出于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變更的內(nèi)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變更、撤銷行為無效,原先設立的遺囑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