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保證錄音遺囑的效力
《繼承法》第17條第4款規(guī)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备鶕?jù)此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時,須邀請兩個符合遺囑見證人條件的人在場為自己立遺囑的行為作證。所謂“在場見證”,是指見證人要親自參加遺囑人制作錄音遺囑的全過程,并在錄音遺囑中由見證人親口錄下自己的姓名、見證的時間和地點。
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那些由繼承人或其他人主持公開或秘密錄下的被繼承人生前對遺產(chǎn)進行處分的任何口頭表示,都不是合法有效的。至于那些偽造錄音遺囑的繼承人,按法律規(guī)定應取消其繼承權(quán)。
二、如何保證口頭遺囑的效力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且缺一不可,即: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chǎn)的真實意思。法律規(guī)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不是任何場合所立口頭遺囑都有效。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
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于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