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的效力如何
在現實生活當中,被繼承人有時會立有不同形式的遺囑,而這些不同形式的遺囑可能在內容上存有差異。因此,確定這些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的效力就成為繼承法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繼承法第二十條為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guī)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分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此進一步明確到:“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边@里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是以被繼承人最后的意思表示為準,同時又確立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yōu)先地位。
以被繼承人最后意思表示為準,此當無異議。因為遺囑并非合同行為,而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立遺囑人通過變更、撤銷遺囑來改變自己的財產處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為遺囑變更撤銷而產生的信賴損害賠償問題。
《公證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睆倪@個角度來看,公證活動只是證明相關法律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并非是賦予其在實體法上的優(yōu)先地位。繼承法為了防止偽造遺囑,各種形式的遺囑都確定了效力的判斷標準。
第十七條規(guī)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p>
因此,從證據法的角度來說,經過公證的遺囑只是在證明真實性的過程中要優(yōu)于其他形式的遺囑。只需證明經過公證即可推定其真實性,而無需像其他形式的遺囑那樣符合多種判斷條件并需經過合法的認定程序。
二、遺囑公證應該怎么辦理
公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立遺囑入住所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折等。
(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公證處要對立遺囑人進行必要的調查,應查明以下問題:
(一)遺囑人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別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遺囑受益人的基本情況;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是什么關系;
(三)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中,是否有因無生活來源而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是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的,還是夫妻共有的,或是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
(五)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是否出自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脅、強迫、欺詐等情況下違背自己心愿而對財產所作出的處分決定。
公證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作必要的調查了解之后,如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即可出具遺囑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