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的內容有哪些
遺囑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指明遺產的范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量
遺囑人應當對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財產作個交待,指明遺產的范圍、名稱和數邑。這些遺產包括房屋、存款、有價證券、交通工具、家具、家電、金銀首飾、衣物等個人用品,還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遺囑人所欠的債務及其清償辦法,也要在遺囑中一并寫明。
(2)指定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已的遺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就要寫明遺囑繼承人的名字。否則,遺囑將因無法執(zhí)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遺囑人遺贈財產的,應寫明受遺贈公民的姓名;國家或集體為受遺贈人的。也應寫明其單位名稱等。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
遺囑人最好在遺囑中列出—個遺產清單,并說明遺產的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在遺囑中,府當指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繼承或受遺贈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等。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或受遺脂人共同繼承或受遺贈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但如果未寫明每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某項財產的數量或份額的,法律一般推定為均等享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即應當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為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4)指明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繼承或遺贈的前提條件。例如,遺囑人立遺囑將某項財產遺贈給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該好友必須將遺囑人的幼子撫養(yǎng)成人;又如,遺囑人孑然一身沒有親人,遂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遺贈給他的一位鄰居,并要求其在遺囑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遺囑人還可以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遺囑中責成繼承人將所遺留的數間房屋,送給小學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學實驗室等。
(5)再指定繼承人
再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為防止指定繼承人放棄繼承、被剝奪繼承權或者先于遺囑人死亡等情形的發(fā)生,致使指定繼承人不能繼承時,而在遺囑中再指定有權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兒子繼承,若兒子先于他死亡或放棄繼承時,該項存款由其兄繼承,則該人之兄即為再指定繼承人。
遺囑中的再指定繼承人。只有在指定繼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實際享有繼承權。
二、存在多份遺囑時哪個遺囑有效
《繼承法》第20條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所謂撤銷,是指取消原來所立遺囑的全部內容;所謂變更,是指對遺囑所作的補充或者部分修改。
具體撤銷或者變更的方法是:撤銷或者變更遺囑,應與設立遺囑時的程序相適應。如,撤銷代書遺囑,仍應邀請原代書人、見證人到場,立遺囑人作出撤銷聲明;如果撤銷后重新立遺囑,應在所立新遺囑中注明原遺囑撤銷;
如果撤銷自書遺囑,應在后立的遺囑上注明撤銷先前的遺囑,沒有注明的,應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是撤銷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
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遺囑形式撤銷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