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訂立遺囑的條件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xié)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yè)(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
被繼承人訂立遺囑的條件有:
1、在設(shè)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并不等于行為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指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者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nèi)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guī)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quán)的部分,歸于無效。
4、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國對遺囑形式都有具體規(guī)定,如大陸法系各國規(guī)定了4種形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和經(jīng)合法證明屬實的代筆遺囑。
二、被繼承人訂立遺囑的方式
根據(jù)《繼承法》,公民立遺囑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guān)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2)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