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遺產(chǎn)是否有時效限制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律規(guī)定,只要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那么就可以被認為接受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chǎn)被其中一個繼承人占著,其他繼承人好幾年都沒有要求分割,這種情況下,只要獨占遺產(chǎn)的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不和其他人共同擁有繼承財產(chǎn),其他的繼承人就依然和該繼承人共同所有遺產(chǎn)。
除非這個繼承人明確表明獨占遺產(chǎn),這個時候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就受到了侵犯,也就是訴訟時效才開始計算。
但如果獨占超過了20年,其他繼承人自然喪失繼承權。這就是最長時效的規(guī)定。這個情況下不管繼承人知不知道繼承權受侵害的事實,都不得再要求繼承權。
二、接受遺贈是否有時效限制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chǎn)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設定遺贈的人稱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稱受贈人或遺贈受贈人,通過遺贈贈與的財物稱為遺贈財產(chǎn)或遺贈物。遺贈是單方的、無償?shù)姆尚袨?,只須遺贈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贈人的同意。但遺贈不同于生前贈與,必須在形式上和內(nèi)容上具備設立遺囑的法定要件方為有效。
根據(jù)《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遺產(chǎn)執(zhí)行中,遺囑執(zhí)行人宣讀遺囑時,如果受遺贈人不在場,且對遺贈人的遺贈內(nèi)容不知情。當受遺贈人知道遺贈財產(chǎn)的情況后,當即作出接受意思表示,則屬于沒有超過接受遺贈的時效,他有權利接受遺贈。
